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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作出(2012)绍虞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蒋*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四年三个月。浙**子监狱于2015年12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方**出庭履行职务,浙**子监狱指派干警陈*、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蒋*珍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文体活动。2014年度受到记功奖励。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蒋**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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