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了(2012)丰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6778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5年11月5日提出泉监减(2015)1413号减刑建议书,建议予以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受到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虽表现较稳定,但其对原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67785元,仅缴纳罚金1000元及退赔款200元,绝大部分未交,且数额较大,不能视为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需继续考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荣土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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