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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被告人胡*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93836.1元返还被害人谢*。原审宣判后,被告人胡*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5)延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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