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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品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5)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谌品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谌品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谌品菊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6282182元,造成报案的会员损失897283元。

2015年6月3日,被告人谌品菊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谌品菊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谌品菊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谌品菊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3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谌品菊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先后发起300元下标的互助会一场、500元下标的互助会三场、1000元下标的互助会二场,吸收黄某某、谌某某、林某某等会员共计463人次入会,非法吸公众存款共计6282182元。2014年11月,被告人谌品菊因无法返还会款而倒会,造成报案的13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897283元。

2015年6月3日,被告人谌品菊在宁德市蕉城区的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谌品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谌某某、林某某等13名证人的证言,互助会会单、福建德润**责任公司司法鉴证专项报告,情况说明、抓破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谌品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品菊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6282182元,数额巨大,且造成会员损失达897283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谌品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谌品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谌品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会员会款人民币897283元,返还各会员(具体详见附后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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