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某某、游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5)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游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7月3日凌晨5时30分许,宁德市公安局、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和宁**业局联合执法时,在宁德市蕉城区后岗某简易搭盖棚里,查获被告人胡某某、游某某用工业松香给鸡鸭褪毛,并当场查扣已经屠宰鸭子25只,鸡20只,未宰杀的鸭子90只、工业松香一袋计25千克,鸭子身上褪下的凝结物3份。经查,2000年初,被告人胡某某向林某某(另案处理)租赁该场所后,雇佣被告人游某某一起宰杀鸡鸭而后予以出售。从2015年4月起,被告人胡某某、游某某明知工业松香对人体有害,但为了节省成本以及快速将鸭毛褪干净,仍然使用该物质给鸡鸭褪毛,并将加工好的鸡鸭出售,每天售出鸡鸭计七八十只。

经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查扣的松香固体和从鸭子身上扒下的松香凝结物均检出主要成分为松香类物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游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胡某某辩解其不知道工业松香不能用来脱毛。

被告人游某某辩称,其是打工的,不知道工业松香有毒。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7月3日凌晨5时30分许,宁德市公安局、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会同宁**业局联合执法,对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的位于宁德市蕉城区后岗某简易搭盖棚里的家禽屠宰点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用工业松香脱毛处理的鸭子25只,鸡20只,未宰杀的鸭子90只、工业松香一袋计25千克,鸭子身上褪下的凝结物3份。2000年初,被告人胡某某向林某某(另案处理)租赁该场所后,雇佣被告人游某某一起宰杀鸡鸭而后予以出售。从2015年4月起,被告人胡某某、游某某明知工业松香对人体有害,但为了节省成本以及快速将鸭毛脱干净,仍然使用该物质给鸡鸭脱毛,并将加工好的鸡鸭出售,每天售出鸡鸭计七八十只。

经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被查扣的松香固体和从鸭子身上扒下的松香凝结物均检出主要成分为松香类物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提取笔录以及被扣押松香照片证实:2015年7月3日,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在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的屠宰点提取到疑似工业松香一袋,重约25公斤,特征为黄色透明晶体状。

2、抽样工作单证实:2015年7月3日,宁德市农业局对被告人胡某某所在的家禽屠宰点分别抽取松香300克,松香凝结物3份。

3、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示意图、照片证实:2015年7月3日凌晨,宁**业局、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联合执法,在被告人胡某某的家禽屠宰点发现已经屠宰鸭子25只,鸡20只,未宰杀的鸭子90只,现场一袋松香25公斤,汤锅一口、蒸锅一口、冷水桶3个,执法人员对松香以及从鸭子身上扒下的松香凝结物进行随机抽样。

4、福建东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2015)质鉴字第00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送检的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的两份疑似松香物体均检出主要成分为松香类物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

5、证**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有将场地租给被告人胡某某用于宰杀鸡鸭,胡某某宰杀鸡鸭有用工业松香,因为用工业松香便宜而且褪毛干净、快,但味道比较臭。他就在胡某某隔壁,所以知道胡某某等人有使用工业松香给鸡鸭拔毛。松香有两种,一种是工业松香、一种是食用松香,当时他有建议他们用食用松香,但他们没有听,所以他也就不管了。

6、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7月3日,其在蕉城区城南镇的加工作坊内,用工业松香给买来的鸭子褪毛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当场扣押了工业松香。其从2015年4月份开始用工业松香给鸭子褪毛,每天杀鸡、鸭子大约计七八十只拿去卖,用工业松香比用食用松香价格便宜,此外用工业松香给拔毛可以将毛*的干净,速度快,比食用松香效果好,所以就改用工业松香给鸡鸭拔毛。拔毛的过程是先用开水将外面的长毛拔掉后,将鸭子放入有工业松香和猪油混合煮出来的黄色液体内滚一圈进而放入水中冷却,最后将凝固的松香油去掉,就完成了拔毛的全部过程。之后直接拿到市场去卖。其是该屠宰作坊的老板,同时雇佣表弟游某某帮助屠宰鸡鸭,时间是2000年开始,以前工资是1000多元,今年是4000多元。工业松香正常是不能食用,对食用者身体还是有害的。

7、被告人游某某供述证实:2000年开始其受雇于被告人胡某某在在蕉城区城南镇的鸡鸭屠宰工作坊内,帮助胡某某一起宰杀乌鸡和水鸭而后拿到市场去卖。以前工资是1000多元,后来慢慢加工资到今年是4000多元。他们是2015年4月份开始用工业松香给鸡鸭拔毛,工业松香对人体有害。之前他们是用食用松香给鸡鸭拔毛,但由于食用松香价格比价贵,而且拔细小鸡鸭毛效果没有工业松香好用,细小的毛脱不干净,所以就改用工业松香。2015年7月3日凌晨在作坊内使用工业松香给买来的鸡鸭褪毛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当场扣押了工业松香。拔毛的过程是先用开水将外面的长毛拔掉后,将鸭子放入有工业松香和猪油混合煮出来的黄色液体内滚一圈进而放入水中冷却,最后将凝固的松香油去掉,就完成了拔毛的全部过程。之后直接拿到市场去卖。每天大约可以卖出七八十只。胡某某是该屠宰作坊的老板,场地以及松香、鸡鸭都是胡某某负责提供。场地是林某某提供的。林某某应该会知道他们用工业松香拔毛,因为他就在隔壁,有经常过来看。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游某某于2015年7月3日被当场抓获。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游某某犯罪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关于被告人胡某某、游某某辩解其不知道工业松香有毒,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经查,被告人胡某某、游某某长期从事家禽宰杀加工,为了节约成本和快速有效给鸡鸭脱毛,自2015年4月改用工业松香给鸡鸭脱毛,并且其明知工业松香对人体有害仍予以使用。该事实有证人证言及两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两被告人辩解不知道工业松香有毒与查明事实不符,该辩解无理,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游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宰杀家禽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业松香脱毛,并将加工后的鸡、鸭等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游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游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公安机关查获的工业松香25千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