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5)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林*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2928870元,造成报案的会员损失768375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林*在宁德市蕉城区培英街西北路4号,先后发起500元下标互助会一场、1000元标高互助会二场、2000元标低互助会一场,吸收余某某、郑**、郑**等会员共计176人次入会。因林*无力承担会款于2015年3月互助会倒会。案发时,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928870元,造成报案的23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68375元。
2015年5月29日,被告人林*在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79号如家酒店被厦门**刑警支队抓获,寄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同年6月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郑**、郑**等人的证言,会帖以及会员、会首确认的已交会款计算表、收款收据、福建德润**责任公司司法鉴证专项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组织民间“互助会”四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2928870元,造成会员损失达768375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林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还会员会款人民币768375元(具体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