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犯非法经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6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