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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公刑诉(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崔*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瑞丰华庭出租屋内先后发起1000元标低的互助会四场,吸收陈某某、乐某某、黄某某等会员共计218人次入会。2014年5月,因被告人崔*无力承担会款导致互助会倒会。经福建**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508170元(币种,下同),造成报案的16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67241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返还报案会员会款合计289475元,并取得报案会员的谅解。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崔*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崔*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崔*以民间互助会形式,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瑞丰华庭出租屋内先后发起1000元下标会四场,吸收陈某某、乐某某、黄某某等会员共计218人次入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508170元,造成报案的16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67241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与16名报案会员达成还款协议,共计偿还会款289475元,并取得报案会员的谅解。2014年9月16日,被告人崔*主动到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乐某某、黄某某等16名证人的证言、互助会会单、已交会款确认单、福建德**有限公司德健专审字(2015)第142号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银行帐户往来明细、还款协议、谅解书、抓破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计3508170元,且造成会员损失667241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崔*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减轻处罚;其已赔偿报案会员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具有悔罪表现,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基本具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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