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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为了赚钱,在漳平市**德花园C梯502室家中收受刘**、吕**、吕**等人投注的“六合彩”外围赌博的违法活动10期,合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115752元,从中牟利人民币35267元。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漳平市**德花园C梯502室家中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李**、陈某某等人的证言,漳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漳平市公安局提取的邓某某买卖六合彩的单据,检查证、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涉案违法人员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其中揽注猜码数额为人民币115752元,从中牟利人民币35267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主动退清非法所得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35267元予以没收,由漳平市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

三、依法扣押的小米手机1部予以没收,随案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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