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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泉州**民法院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泉刑初字第01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8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2年3月12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4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58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2014年考试成绩达78分,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值班劳动,能较好的完成任务,2013、2014年获监狱级罪犯表扬。2013年6月至2015年9月共获达标分13.8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3.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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