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从中国**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51×××02。从2013年9月份开始,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然大量透支,透支本金共计89110.85元。中国**分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李*还款,并分别于2014年3月25日、2014年11月18日当面向李*催收,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透支款。公安机关立案后,李*偿还了全部款项。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李*经电话通知到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等人的证言、催收通知书、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信用卡申领资料、银行还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归还了全部透支款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莱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