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熊**合同诈骗案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罪犯熊**因犯合同诈骗罪,且系累犯,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岸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6月24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11日止。2016年1月7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江监狱提出,罪犯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2015年3月4日,熊**被警告处分一次。上述事实有湖北**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熊**系累犯,且不积极缴纳罚金,服刑期间被警告处分一次,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熊**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