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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丁**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丁某某及其辩护人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鼎城区武陵镇仿古城菜场旁刘某某开的茶馆内从事地下六合彩的收单、写单活动,并将所写的马单全部报给上线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按其所报金额的10%返点给丁某某,期间丁某某累计收单、写单金额15万余元,并全部报给郑某某从中获利1.5万余元。

2015年4月27日,经吴某某、吕某某、丁某某等人层层介绍,曾某某和李**在武陵镇丁某某家中与郑某某见面,曾某某和李**要求将自己的马单报给郑某某,郑某某也当场表示同意,并约定好给曾某某、李**12%的返点。到2015年4月28日晚上9时许,曾某某和李**就通过微信报给郑某某224895元的码单,此次报单,曾某某、李**买中特码28395元,郑某某除去本金外,还应赔付9946823元给曾某某和李**,因没赔付能力,郑某某于当晚离开常德。

被告人郑某某、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

了所犯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某、张某某、曾某某、李**、吴某某、毛某某、卜某某、丁**、田某某、游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写码单原件,郑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曾某某、吴某某、吕某某、李**等人的基础信息采集审核表,及被告人、证人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二年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丁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丁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所犯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郑某某、丁某某的量刑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两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院决定对其均适用缓刑。被告人丁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次犯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对被告人郑某某、丁某某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交纳);

二、被告人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交纳)。

(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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