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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熊某某非法经营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许**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曹某某非法经营、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桃江县武潭镇清凉村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先后接受被告人熊*某码单投注60569元、薛*辉码单投注37705元、熊*珍码单投注11401元、刘*飞码单投注11281元,共计接受码单投注120956元,报给上线广东省广东市“老*”,并从中获取码单10%手续费。

2014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在桃江县武潭镇碧螺水库钓鱼时以6380元从一陌生男子手中购买一辆没有正规手续的银灰色五菱面包车,用作家用。经查,该车系失主唐*于2006年在长沙市雨花区被盗车辆,车牌号为湘A6K932,发动机号是609173038,车架号为LZWACAGA362090920。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800元。

二、被告人熊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至4月,被告人熊某某在桃江县武潭镇基固庙村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先后接受码民贺某妹、熊**、邹**、刘**等人码单11期,接受码民投注金额50000余元,报单给被告人曹某某码单60569元,从中获取10%的手续费。

被告人曹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传唤到案。被告人熊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在审理中,被告人曹某某、熊某某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贺某妹、熊**、刘**、邹**、刘**、薛**、唐*、赵**的证言;被告人曹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曹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被告人熊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月14日,先行羁押的36日已折抵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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