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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许**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汇丰国际网络投资”是通过交纳费用获得会员资格,并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获利的情况下,出资注册了“汇丰国际网络投资”组织的账号,加入了该组织。2014年2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益阳市、桃江县等地,采取以交纳700元、3500元、14000元不等的入会费成为不同级别会员,以静态红利奖、直推奖、辅导奖、层级奖、见点奖、对碰奖等方式作为发展下线奖励计酬的方式,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贺**、蔡**、刘**(已判刑)、秦**(已判刑)等共14个层级65人进行传销活动,从中非法获利。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秦**、刘**、郭**、曾**、蔡**、张**、戴*强、胡**、吴*、文某仙、何**、王**、刘**、周**、龚**、赵**、刘**、龙*桥、莫**、郑**、代某苏、戴*红、吴**、龚**、戴*娇、刘**、尹**、罗**、刘*、文**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委托湖南**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某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犯罪前科,其监管条件和矫正环境良好,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为较低,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加入网络投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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