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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罗*虚构其有广西**房指标出售的事实,与被害人韦*乙签订购房协议,并先后骗取被害人购房款人民币42.6万元。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购房协议、收条、借条等书证;被害人韦*乙的陈述;证人韦*甲、舒*、张*、欧**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罗*利用其广**学保卫处职工的身份,虚构事实真相,以出售广**学集资房指标的名义和韦*乙签订购房协议,先后骗取韦*乙交付的房款42.6万元。至今被告人罗*没有购买广**学的集资房交付给韦*乙,也没有退还房款。经广**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证实,被告人罗*从未购买广**学任何集资建房和福利性住房。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购房协议、收条、借条等书证;被害人韦**的陈述;证人韦**、舒*、张*、欧**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非法占有被害人韦*乙人民币42.6万元,依法应予责令其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退赔被害人韦*人民币42.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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