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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甲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5)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谢*甲将其种植的桉木出售给被害人农某某。在交易过程中,谢*甲发现农某某没有仔细核实木主身份便购买,于是萌生骗取农某某钱财的想法。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谢*甲虚构谢*乙等人是其亲戚并委托其出售桉木的事实,与农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先后六次将谢*乙等六人种植在云**平村委旺垌村的桉木出售给农某某,骗取农某某购木款共29000元。所得赃款,谢*甲已用于归还赌债及其他生活开销。

本院查明

在审理中查明,被告人谢*甲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被害人农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谢*乙、黄**、黄*乙、黄*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据,辨认笔录,银行账号交易记录,现场勘查材料、照片及被告人谢*甲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甲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谢*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谢*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甲退赔被害人农某某经济损失二万九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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