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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抢劫、诈骗、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狮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况**犯抢劫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11日交付执行。罪犯况**2012年2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况**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6.3分。罪犯况**户籍所在地的垫江县**居民委员会、垫江**家司法所、垫江县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况前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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