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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某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梁**撤回上诉。

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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