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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5)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蒋某某在自己家中,通过电话售彩和当面售彩的形式,向他人非法销售“六合彩”,自己则按照销售金额的10%的比例提取手续费,累计销售“六合彩”的总金额为113000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1000余元,案发后,上交非法所得1万元整。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缴款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户籍证明;物证笔记本一本;证人陈某某、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张*证言;被告人蒋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聚众进行赌博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当。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蒋某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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