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合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省寻**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三日作出(2013)寻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明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以罪犯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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