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对罪犯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云南**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全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已交纳24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曾被本院减刑3个月。执行机关丽**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丽**狱提出,罪犯李*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该犯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李*全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罪犯李*全系数罪并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3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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