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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巧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兴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兴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巧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3月31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3)咸刑减字第00335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韦*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6日。

执行机关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韦金巧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于2015年9月9日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另查明,罪犯韦**系累犯、主犯。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及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韦**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属三类犯,且系累犯、主犯,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韦金巧减去有期徒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1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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