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非法经营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韩**民法院审理的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作出(2015)韩*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