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以(2012)眉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1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5月7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4)延刑执字第5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刑至2021年10月31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陕西**监狱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