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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A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3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A为偿还赌债,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谎称可将其拥有部分所有权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柳埠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出售,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取得多名买房人信任后分别与其签订购房协议,据此以收取定金为名骗取钱款,分别骗取邓某某人民币2万元、黄某某人民币2万元、杨*人民币2万元、苏某某人民币8万元。

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陈*A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邓某某、黄某某、杨*、苏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袁*、纪某某、刘*的证言笔录,证人陈*甲、陈*乙、陈*丙、陈*丁的证言笔录,相关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定金收据、收款收据,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A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A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被告人陈*A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本院为维护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A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A人民币十四万元,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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