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2年2月9日,淮安**民法院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0026号刑事判决,认定吴**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8月9日至2016年12月26日),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2日交付执行。2014年4月6日,经本院(2014)徐*执字第0038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城监狱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38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仓库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罚金已缴纳。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记奖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罚金60000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吴*的刑期减去三个月二十七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