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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国民犯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绍诸刑初字第13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国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40万元。罪犯戴国民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浙江省**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2014)浙绍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司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罪犯戴国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戴国民予以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戴国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履行罚金5万元。罪犯戴国民犯罪时系上海**理公司的运营总监,年收入20万,因犯罪行为非法获利20万元,到该公司工作之前从事物流工作,年收入7万元左右。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审讯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戴国民在服刑期间,虽然能过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与其履行能力严重不符,不能认定为具有悔改表现。故,罪犯戴国民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戴国民暂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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