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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非法拘禁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0)台三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犯合同诈骗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4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司监狱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在本考核期内缴纳罚金3000元,月均消费411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但罪犯何*执行财产刑不够积极,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准予减刑一年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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