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甬东刑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追缴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浙甬刑执字第25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宁**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程伦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伦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程伦球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程伦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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