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国才犯贷款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0)浙杭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华国才犯贷款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3年8月12日经浙江**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杜**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干警赵**、洪**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华国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华国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退赃491474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国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本考核期内退赃491474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付款书、专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华国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华国才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华国才准予减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