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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智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阙智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09)浙刑二终字第180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杜**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六监狱指派提请人赵**、胡**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阙智明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阙**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阙**准予减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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