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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贷款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9)台椒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6日以(2009)台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2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9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枫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指派警官洪继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

庭审中,罪犯张*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张*减刑九个月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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