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莫桂新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星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撤销广西壮族**人民法院(2007)桂市刑执字第1020号刑事裁定书对被告人莫桂新的假释裁定;以被告人莫桂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判残刑三年二个月二十三日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59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桂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中监狱于2015年7月22日以(2015)减字第71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段*、人民陪审员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受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邬延鸣、时*,执行机关代表唐**、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莫桂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莫**减刑提请及庭审活动程序合法,证据真实充分,未发现不当之处。但鉴于罪犯莫**赃款未清退,原判罚金大部分未缴纳,建议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新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1年2月16日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于2007年8月17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11月10日止)。在假释考验期内,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6月5日被广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收监执行。在服刑期间,罪犯莫*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5年4月获奖励分111.30分;获2012年度监狱表扬。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罪犯莫*新于2015年2月16日缴纳人民币2000元。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莫桂新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广西壮**款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莫桂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数罪并罚,收监执行,在减刑时依法应严格掌握;原判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该犯缴纳人民币2000元。综合考虑罪犯莫桂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莫桂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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