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及辩护人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邓**用本人的身份证再次向中国工商**肇庆分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36×××46的信用卡,并由其本人使用。在之前的信用卡透支款没有还清,并且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邓**用该信用卡套现329680元,后被告人邓**一直没有偿还任何透支款息。在透支资金逾期后,银行多次要求被告人邓**归还本金及对应利息,被告人邓**一直未归还。截至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邓**的信用卡共拖欠银行本息352772.78元(其中本金329680元,利息21092.78元,滞纳金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请求对被告人邓**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于2014年6月18日用本人的身份证向中国工商**肇庆分行申请了一张卡号为36×××46的信用卡由其本人使用。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人邓**用该信用卡套现329680元,在透支资金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邓**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透支的本金、利息以及滞纳金。截至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邓**的信用卡共拖欠银行本息352772.78元(其中本金329680元,利息21092.78元,滞纳金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亦未归还上述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抓获经过、被害人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使用的中**银行信用卡历史明细表、被告人供述、前科材料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持银行信用卡进行数额巨大的透支,在超过银行规定的归还期限三个月后,经银行方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属恶意透支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邓**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可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