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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4)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辩护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于2010年3月向中国**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861的信用卡。2010年10月,被告人张*开始利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各类商品,至2013年12月,该卡已被透支18693.77元。到期还款后,中国**分行信用卡部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催收、发挂号信函催缴等多种方式向被告人张*催收,被告人张*拒不归还透支款并逃避银行的追收。至2014年9月,被告人张*合计透支中**行信用卡本金18693.77元,利息8068.28元。破案后,被告人张*已退还了全部透支本息。被告人的行为得到发卡行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单位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恶意透支的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认罪态度好,且已偿还透支款,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从宽处理。辩护人以其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识淡薄等为由提出从宽处理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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