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信用卡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武法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彭**信用卡诈骗罪、受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7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1.70643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重**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出庭履行职务,重**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侯**、陈**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彭*在获得减刑后,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受贿犯罪所得赃款6.475万元未退、判决判处的罚金7万元未缴纳、被害单位和被害人经济损失81.706434万元未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0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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