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喻**、喻*甲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乙、上诉人喻*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喻*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二、被告人喻*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1把和公交卡2张予以没收。喻*甲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喻*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喻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喻*甲撤回上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