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犯信用卡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黔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刘**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2014年4月29日裁定两次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重**川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出庭履行职务,重**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余**、陈**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获得减刑后,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诈骗犯罪所得赃款12万元只退出4.25万元,判决判处的罚金6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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