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人民法院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共同所获的赃款以及支付的高息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对被害人400万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重**江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重**江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朱**、兰*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未退赔被害人、判决判处的罚金30万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22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