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案件描述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黔法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对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6月30日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涪陵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谭**、田*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4万元未缴纳、诈骗犯罪所得赃款2.5万元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2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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