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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8月向中国**庆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金*信用卡,卡号为:62******47,后透支消费。至2014年11月10日,连续25个月未偿还农业银行透支款项,共欠银行本金18727.73元,滞纳金1108.07元,利息4375.49元,服务费63.81元,合计24275.10元。中国**庆分行通过电话通知、发手机催收信息、发律师函及上门催缴等多种方式向被告人催还透支款,但是被告人一直没有归还透支款项。被告人被拘留后,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代其还清所有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等。上述证据均经过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已弥补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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