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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02

审理经过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4)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6月5日,向中国银**肇庆市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801的信用卡一张,并于2013年8月22日持该信用卡一次性将2万元透支额度用于透支消费。在还款期限超过三个月,并经中国银**用卡部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催收、发挂号信函催缴等多种方式催交后,被告人陈某某仍不归还透支款,恶意逃避银行的追收。至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合计透支中**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万元,结欠利息人民币7751.3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于2014年9月26日向中国银**肇庆市分行偿还了上述欠款。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流水账等书证材料、被告人供述、存款回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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