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裴*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刑诉(2015)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及辩护人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8日17时许,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兴义**裴培家将其抓获,当场从其家中客厅取暖炉上缴获用红色塑料纸包装的冰毒晶体嫌疑物6包,重38.44克,用印有“中**银行”字样的黄色塑料盒包装的冰毒嫌疑物1盒,重5.56克;从其卧室内的电脑桌内缴获用白色“庭馨抽纸”包装袋包装的冰毒嫌疑物1包,重49.37克;从其家门口楼梯拐角处缴获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冰毒晶体嫌疑物1包,重9.87克。冰毒嫌疑物共计重103.24克,经鉴定,上述冰毒嫌疑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指控,被告人裴*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被告人裴*的户籍证明,兴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物证、过称、取样、告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毒品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被告人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103.24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裴*辩解其有立功表现,经查,裴*虽提供了他人吸毒、贩毒线索,因不能提供详细的信息,公安机关不能查证属实,且也未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故该辩解不成立,不予采信。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是帮他人持有毒品,时间较短,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裴*判处八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裴培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物品MI4白色直板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