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字(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2月初的一天,白*甲(已判刑)伙同张某某(已判刑)、白*乙(已判刑)、被告人周某某、雇佣张*(另案处理)的车来到延长**华中学对面的东山,盗掘李*某、祁某某、刘**、王平家共八座祖坟,盗走李*某祖坟内陪葬物四块银元。后将赃物以80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

2、2011年12月初的一天,白*甲(已判刑)伙同张某某(已判刑)、白*乙(已判刑)、被告人周某某、雇佣张*的车在延长县交口镇盗掘坟墓后再次来到延长县XX镇XX村,盗掘八座坟墓。其中在该村堂子林盗掘刘*甲家一座祖坟;盗掘刘**家一座祖坟(马三女家),盗走一块银元;在该村谷洼地盗掘刘*乙两座祖坟,盗走四块银元;在该村铁楼湾盗掘两座无主坟;在该村米洼盗掘刘**家两座祖坟(马三女家),盗走四块银元。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参与作案2次,盗掘坟墓16座,盗窃银元十余块,未获得分赃。同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建议判处2-3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祁某某、刘**、刘**等人的陈述,同案犯白**、张某某、白**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及案件照片,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白*甲(已判刑)、张某某(已判刑)、白*乙(已判刑)以破坏性手段,盗掘墓葬,窃取墓葬内陪葬物品,其行为已共同构成盗窃罪。其中周某某参与作案2次,盗掘坟墓16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为盗窃墓内陪葬品,以破坏性手段将他人祖坟毁坏,将尸骨乱扔,有伤社会风化,损害了尸体的尊严,严重伤害了亲属的感情,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依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在案证据证明被告人周某某起到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八)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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