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强迫卖淫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368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3月11日福建省**民法院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将罪犯黄**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宜昌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鄂宜监减字第33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6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昌监狱提出,罪犯黄**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黄**予以减刑一年九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2011年3月30日被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2012年5月22日调入湖北省宜昌监狱执行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次折算表扬奖励(福建省仓山监狱),2012年第二季度、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6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3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2014年度2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但罪犯黄**罚金20000元未执行。认定的依据有:鄂监发通(2012)97号《湖北**理局关于福建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湖北省宜昌监狱鄂宜监发通(2012)67号《关于福建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罪犯累计分考核奖励审批表(9份)、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份)、罪犯交纳罚没款赔偿款明细表及票据、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3份)、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3份)、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湖北省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罪犯黄**不积极履行罚金义务,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