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彭法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罪犯李*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且罚金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