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1年10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02)阿**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民事赔偿2972.9元已履行。201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阿**减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减刑是一个月,余刑至二○一八年二月四日。

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陈**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5年3月25日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8月4日、2015年1月30日、2015年7月20日共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9月22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4月7日、2015年7月29日获季度表扬6次。罚金刑3000元及民事赔偿2972.9元均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上次监区长会议时间是2014年2月8日,本次监区长会议时间是2015年7月3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准予减刑十个月,余刑至二○一七年四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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