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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强迫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2010年10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阿市法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4月17日,本院作出(2013)阿中刑减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的刑罚减去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不变;2014年5月30日,本院作出(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的刑罚减去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不变,余刑至二○一六年五月五日。

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杨*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4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2015年上半年共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8月19日、2014年12月26日、2015年4月7日、2015年7月29日获季度表扬共7次。罚金刑已于2015年6月23日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

上次监区长会议时间是2014年2月8日,本次监区长会议时间是2015年7月30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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