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湖南省**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民法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将罪犯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33年8月29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化监狱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龙**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及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37.3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拖欠生产任务被扣0.5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龙**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对其所报减刑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龙**减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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